一、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善机关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机关新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工作人员。
三、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本所或电话咨询办理属于本所职责范围内的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所办事宜需要的条件、依据、时限、程序、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四、如果服务对象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应马上办理,如果服务对象手续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防止多次退件。
五、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应找哪个办公室或哪位同志办理,并将服务对象带到相关办公室。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和依据。
六、如遇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告之、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七、接待投诉举报者要一次性告知,说明自己的身份;陈述被投诉举报者的详细情况尤其是违法违纪情况;提供主要证据材料或调查线索,线索不具体无法调查的,不予受理;所反映的问题不构成违规或不属本所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或转有关单位处理。
八、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九、本制度执行情况将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对执行本制度效果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本制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的处理;对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所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反一次性告知制现象可向市旅游局投诉和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74-87303922。